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及省政府批办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厅联合省直20个部门印发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有效发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无废城市”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完成“无废城市”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国家、省“无废城市”建设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合理的建设目标,务实的建设任务,严密的实施步骤,有力的保障措施,科学的建设指标。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争取年底前完成“无废城市”建设方案的编制印发工作。
二、建立健全“无废城市”组织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组织领导,积极做好请示汇报,务于2023年1月底前,提请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三、扎实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评估。为确保“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各地要以2020年为基准年,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工作,按照《吉林省“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见附件)中的25项必选指标、8项推荐指标、25可选指标,摸清本地区“无废城市”建设底数,并于明年1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送至我厅,为准确评估“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情况提供基础数据。
四、谋划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中的“七大工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划建设项目,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库,定期调度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完成新项目入库,促进项目顺利落地。明年3月底前,各地要将“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清单报送至省厅,并及时做好更新。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