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筑垃圾单列为固体废物的一类进行管理。此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制支撑,上位法新增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衔接规定,亟须加快建筑垃圾管理单独立法。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结合建筑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条例》提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
在强化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等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同时还对消纳场建设、运营和停止消纳后的企业及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省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调研中普遍反映的执法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广东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此外,《条例》还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