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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2023年03月07日


20231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1日起施行。《条例》对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进垃圾分类,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此次全面修订是基于什么背景和考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原《条例》于200312月颁布,20121月修正,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原《条例》出台至今已近2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期望和要求不断提高,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作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等重要指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呼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推动城市治理创新、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适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要求,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十分必要。

(二)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等规定。

第二章是市容环卫责任,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内涵、责任区范围及划定、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是市容管理,对建(构)筑物容貌尤其是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容貌,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以及架空管线、井盖、占道经营、摊点疏导点、车辆尤其是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信息栏、景观照明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是环境卫生管理,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施工现场、公共厕所、家禽家畜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行为,以及从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是垃圾分类管理,对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及责任主体确定,各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鼓励政策、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对信息技术运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以及公众参与、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保障、行业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对《条例》适用、用语含义等作出了规定。

(三)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老百姓普遍对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近年来,江苏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以“精管善治”理念为指引,用“绣花”功夫持续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谋划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让市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为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我省县城、建制镇和集镇的协同发展,此次修订适度拓展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的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首创,此次修订对这项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完善?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则是通过分项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明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同时,考虑到各地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有所不同,在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基础上,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

(五)条例对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积极回应,具体有哪些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条例》提出,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并针对建筑物容貌、隔离围墙绿篱、道路桥梁、架空管线、雕塑街景、井盖设施、车辆停放、共享车辆、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条例》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宽严相济规范市容管理活动,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同时,回应群众生活关切,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还授权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六)城市环境卫生,既关系到每个市民的生活环境,也关系到整个城市的品质。在推进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呢?

《条例》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明确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车辆清洗、公共厕所等重点区域以及举办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针对群众关心的饲养宠物问题,规定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应当即时清除,禁止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七)近些年,垃圾分类已成为居民生活新时尚,条例专章规定了垃圾分类管理,具体作了哪些要求?

我省一直积极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次《条例》修订,新设了垃圾分类管理专章,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在不同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重点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还对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引导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条例在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关爱环卫作业人员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

《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处罚法》柔性执法要求,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并借鉴外省(市)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合理调整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对于大部分违法行为,明确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给予罚款处罚的执法程序,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原则。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特地规定,要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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