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行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不包括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卫生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各县(市)、凤泉区、平原示范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使用和管理,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费款征收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
(一)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核定,计费周期不超过一年,具体计费周期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缴费方式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缴纳。
下列对象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低收入家庭。
(二)符合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标准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缴(适用征收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承担。
第八条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制定价格的程序,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按照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2004〕49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中心城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对各区征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户代收,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委托代收手续费,按其实际代收金额5%比例计提基础代收手续费。
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装有两块以上水表的,由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不具备直供条件的居民户由总表管理者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或办税服务场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集中经营场所管理部门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统一组织缴纳。
沿街门店、“五小”场所、无物业居民小区、城中村等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税务、社区等部门,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统一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代征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缴费义务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数额和缴费期限,并将有关核定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代征单位,并书面告知缴费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持书面告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城市管理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在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完成缴费义务时开具缴费凭证。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对缴费义务人经督促提醒仍未缴、少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城市管理部门,便于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缴费义务人后续补缴费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缴费信息通知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误缴、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将其受托代征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解缴使用等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侮辱、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新乡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新乡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包括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元;
三、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四、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五、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八、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九、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