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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环卫工上班期间被撞伤,还能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吗?看紫阳案例
2023年08月21日


很多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

身体精神各方面

仍具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出于增加收入、打发时间等多种原因

依然选择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

但是,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顾

63岁的王大娘自2018年3月起被紫阳县住建局环卫办聘用为清洁工,负责紫府路源森酒店至广场隧道内的路面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1月

王大娘在广场隧道口的人行道边工作时,被陈某驾驶小汽车撞倒,造成王大娘伤残八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大娘在家养伤,紫阳县住建局将其工资发放至2021年7月。事后王大娘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

2021年8月

紫阳法院判决原告王大娘获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23281元,判决生效后,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2021年10月

紫阳县住建局与王大娘解除劳务聘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元。

2022年12月

王大娘向紫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紫阳县住建局具有劳动关系,紫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大娘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确认其与住建局的劳动关系,于是王大娘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紫阳县住建局于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为前提。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原告王大娘于1958年出生,2008年时已年满50周岁,按照规定,王大娘于2018年3月到紫阳县住建局处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对王大娘要求确认其与紫阳县住建局之间自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2023年1月,紫阳法院判决驳回王大娘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大娘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3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大娘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王大娘入职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即使王大娘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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