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施行
为提升新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生态、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日前,新区印发并施行《兰州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城市市容管理涉及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屠宰加工作业、违规设摊兜售物品和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园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经所在园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要求悬挂、张贴,并按规定期限清除。社区、镇政府应当在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广告张贴栏,并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完好、整齐美观。
《办法》对新区环卫责任主体、责任区域及责任要求进行了明确。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执行情况。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实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必须经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或园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运垃圾,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区经发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办法》还明确城区禁止饲养猪、羊、鸡、鸭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圈养,不得影响环境。
《办法》规定,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新区人口密度、流量和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园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临街商店应当在指定地点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容器;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分类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