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江苏、河南相继就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问题二次征求意见,引起业界关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优点,成为解决“垃圾围城”问题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然而,生活垃圾在焚烧处理过程中,也会排放一些污染物,为了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生态环境部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率先推进“装树联”工作,对排放指标全程严密监管。
近年来,地方提高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在这个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争议点,尤其是如何化解由提标带来的成本压力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氨”成为多地提标的“新增项”
江苏省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江苏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在目前施行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增加“氨”这一排放控制指标,将其排放限值中的1小时均值设定为8毫克/立方米,并适当收严了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的排放限值。业界分析,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这一标准“全国最严”。
垃圾焚烧过程中为何会产生氨逃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徐海云告诉本报记者,垃圾焚烧处理是高温燃烧过程,会产生氮氧化物,去除氮氧化物的过程往往需要添加氨水。当氮氧化物瞬时较高时,为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企业会增加氨的喷射,进而会出现小时氨逃逸量较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认为,焚烧烟气在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但现行标准中未对氨设置排放控制要求,难以发挥污染物减排的作用,为加强管控,需增加氨排放控制指标。
据了解,在河南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氨的排放限值的设定,各方产生了重大意见分歧。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最初拟定氨的排放限值为小时均值8毫克/立方米,但多方提出不同意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济源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绿鑫城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议放宽氨的排放限值。
为兼顾企业实际运行情况,提高标准实施的可行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最终采纳建议,将氨的排放限值定为小时均值12毫克/立方米、日均值为8毫克/立方米。
据了解,目前,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施行或者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地方标准中,氨排放浓度限值均为小时均值8毫克/立方米。
地标为何趋严?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方面,目前施行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14年,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管控趋严等,GB18485-2014标准限值已愈显宽松,无法更好地发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以江苏省为例,截至2022年年底,江苏省已建成 62 家生活垃圾焚烧厂,拥有194台焚烧炉,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9.1575万吨/日,企业数量和焚烧处理能力均位居全国前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省垃圾焚烧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其标准限值已远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要求。今年以来,江苏省垃圾焚烧企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2.9毫克/立方米、19.6毫克/立方米、95.6毫克/立方米,约为国家标准的9.6%、19.6%、31.9%。江苏省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甚至同一集团的不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不一,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差极大,对当地大气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例,南京市5家垃圾焚烧企业平均排放浓度为55.7毫克/立方米,镇江市3家垃圾焚烧企业平均排放浓度为99.62毫克/立方米,而连云港市4家垃圾焚烧企业平均排放浓度为125.2毫克/立方米;同为光大集团企业,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排放浓度为48.1毫克/立方米,而光大环保能源(沛县)有限公司排放浓度为144.7毫克/立方米。制定地方标准,对于现有焚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可倒逼其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
目前,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上海、深圳、海南、河北、福建、天津、陕西等多个省市已经完成或正在开展地标的制修订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欧盟标准已经较为常见。
例如,河北《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 13 5325-2021)对颗粒物排放限值做出规定,要求其日均值为8毫克/立方米,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的20毫克/立方米和欧盟标准要求的10毫克/立方米;《厦门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5/323-2018)规定垃圾焚烧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50毫克/立方米,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250毫克/立方米和欧盟标准要求的200毫克/立方米。
此外,在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定中,均存在这种情况。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排放总量、人口密度、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欧盟一些国家的环境容量相对较大。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月—8月,江苏省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改善幅度均居全国前列。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环境容量仍然是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矛盾。”
提标后能耗碳排增加,要算综合账
虽然提标有现实需求,但一些环保企业和相关人士认为,提标是笔综合账,不仅要看减排效果,也需考虑由此带来的能耗和碳排放量的增加。
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企业运营总监给本报记者算了一笔账:“我们有一个提标改造项目,据测算,这一项目的设备及厂房改造投资成本为一亿元。改造后,主要环保物资氨水年耗用量增加140余吨,液碱年用量增加100吨,未来数年后还要产生约数十吨的催化剂危废。此外,生产厂用电率增加10个百分点,综合厂用电率增加幅度直逼30%,年减少上网供电量1980万度。不包含设备维护成本,仅计算耗材(含催化剂)、能耗等,改造后,生活垃圾直接处理成本增加约45元/吨。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减排量仅为70吨/年、7.0吨/年和1.6吨/年。因此,需要从全生命周期看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提标对环境改善的意义。少发的这些电,在生产过程中也产生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如果将生产、物资运输等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都计算在内,提标改造产生的综合环境效益或许会打折扣。”
据悉,围绕江苏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环联合会不久前组织30多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近60位专家代表进行了讨论。
有专家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其烟气排放总量占江苏省排放总量比例较小,为了限制部分指标(如氮氧化物)的排放,大幅增加环保耗材的用量势必会造成配套产业链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自身次生污染物产生(飞灰、SCR催化剂再生等)。
此外,部分老旧项目面临没有增设环保设施空间的问题,提标改造难度较大。高标准意味着高投入,在当前行业电价补贴政策退出及产能过剩背景下,地方应出台明确的提标支持政策,确保提标改造和运行成本补偿体系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提标”或可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望同步“提费”
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我们不反对生态环境部门提标,但反对没有基础的提标,反对只提标不提价。基础指有些老旧项目原来的厂地、主设备的设计规划水平有限,被迫‘拆旧建新’,会增加大量投资和运行成本。另外,要给予项目公司重组的改造时间。项目提标实施周期长,从立项、环评、设计、取得排污许可,再到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备案,需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及规范的采购流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提标改造。同时,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否则企业很难生存。”
采访中,有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面临电价补贴政策退出、产能过剩严重、应收账款拖欠严重等问题,已经影响企业的可持续运营。一般情况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政府签订协议时,都有约定,如果政府提标,企业要求提费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标事宜,其他部门负责提费事宜,部门协同方面有待加强。”
还有的企业负责人说:“我们企业所在地氮氧化物排放的日均值排放限值目前是200毫克/立方米,如果降到120毫克/立方米,一般情况下,一吨垃圾的处理成本增加5元钱左右,但如果从120毫克/立方米降到100毫克/立方米以下,处理一吨垃圾的成本就要增加20多元,甚至30元。我们采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工艺来确保稳定达到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但目前我们使用的催化剂很多是进口的,按新标准提标,意味着要购买更多国外的催化剂核心材料,成本很高。”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由于电价补贴不到位或退出后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没有上调、垃圾量不够等原因,很多垃圾焚烧企业都在亏损的边缘。如果不合理地提标,最后的结果可能是部分民营企业退出,国企靠银行贷款来维持自身业务,最终将会给产业和环境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此次发布的江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对脱酸、脱硝设施实施提标优化改造,并适当新增带式除尘器和活性炭的使用量,处理设施成本共计需投入14.48亿元,每年增加运行成本4.52亿元。
对此,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垃圾焚烧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技术成熟稳定,而且对符合条件的垃圾焚烧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可以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江苏省环保引导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资金支持。同时,我们也希望企业能够争取适当提高垃圾处理服务费,以进一步减轻其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