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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农妇因超龄借身份证入职当环卫工,上班期间被撞亡……环卫公司:没有这名员工
2023年09月20日


借他人身份证“冒名”入职

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9月19日,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1年他母亲肖女士从咸阳彬州市来西安打工,入职陕西明堂环卫有限公司时,由于年龄62岁超限,母亲借用耿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

4月22日早晨,肖女士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王先生称,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没有给个说法,也未曾主动联系过他们。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环卫公司委派一个姓韩的法务与他们交谈,韩某提出必须要出示事故认定书才能说事。

王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4月22日6时43分许,吴××驾驶陕U85F××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大道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区民政局南侧300米处时,适逢陈××驾驶陕A681××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同方向在其前方避让在此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保洁员肖××,将其碰撞倒地,同时又与停放道路西侧赵××驾驶的陕AW4R××号车相撞,吴××驾车又将肖××碾压后逃逸,致肖××当场死亡。

吴××驾车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陈××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肖××步行横过机动车道,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驾车违停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先生称,环卫公司不承认其母亲是公司的员工,让家人到法院起诉。母亲虽然冒名在先,但是在工作岗位上把命丢了,公司竟然说没有这个人,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六旬农妇因超龄借身份证入职当环卫工,上班期间被撞亡……环卫公司:没有这名员工

王先生抱着母亲的遗像,想为母亲讨个公道

环卫公司:

没有这名员工 可以到法院起诉

9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涉事环卫公司党姓负责人,她介绍,目前这个事情由公司法务人员来对接。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肖女士在环卫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工友、有工作时的照片证明,为何无法明确肖女士的用工实事问题,该公司韩姓法务人员称,公司仅有“耿某某”的用工合同和保险,没有“肖某某”这名员工。肖女士家属不认可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年龄超了 冒名他人上班出现伤亡该如何维权?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琴介绍,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且法律并未规定劳动权受年龄的限制。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享有劳动权,但享有劳动权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两回事,具体需要根据用工情况而定。

如果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时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一般会认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如果职工入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人社部门认为只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则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即人社部倾向于年龄标准。而最高法院则倾向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即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应进一步审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劳动者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若用人单位明知超龄事实并帮其出“主意”,则用人单位亦具有过错。

如果肖女士入职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则借用他人身份证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认定属于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工亡责任。

如肖女士在入职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则其与单位依法建立了劳务关系。肖女士亲属可以选择主张单位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或者,肖女士亲属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主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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