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日前,《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出台。《条例》提出,餐厨垃圾应按时分类投放,及时收运,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定点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方面,《条例》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要求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投放至雨水箅子、排水管道等设施。
在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面,《条例》提出,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等。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