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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2日


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管理,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

  废旧家电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并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管理及相关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及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规划与监管,合理统筹辖区资源,做好宣传引导,指导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负责辖区内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并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等方式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大件垃圾的收运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形式、面积和容量应满足相关规定及大件垃圾暂存需求,条件允许的场所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相对固定的大件垃圾投放点;条件不具备的场所应设置临时投放点或共用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围挡和明显的标志标牌,并提示注意事项。

  第六条  各区应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应开通大件垃圾回收预约渠道,鼓励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自行送至处理企业。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大件垃圾产生者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企业;

  (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八条  禁止在指定的大件垃圾投放点之外抛弃、堆放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的,应予以劝阻,并责成其转移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区域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健全收运规范,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并喷涂标识;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并严禁混合收运其他类别的垃圾;

  (三)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按照要求报送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

  第十一条  鼓励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旧家具进行登记陈列,供有需要的居民或单位使用。

  无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依法予以拆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按照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并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可配套建设参观、宣教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考评体系,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对大件垃圾管理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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