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HA2024DF100071 | 监测编号 | GR2024HA1000039 | ||
标的名称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卫业务相关资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51.448000 | ||
挂牌日期 | 2024-01-2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2-06 | ||
资产概述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卫业务相关资产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凤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转让的42辆机动车两个标的打包进行转让,合计转让底价为5,263,224元,合计保证金为1550000元。 《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踏勘及现场现状为准。 |
标的资产信息 |
---|
机械设备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无 | ||
规格型号 | 详见资料清单 | 生产厂家 | 详见资料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资料清单 | 数量 | 详见资料清单 |
购置日期 | 成新率 | ||
其他说明 | 详见资料清单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1-25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10)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交易违约的其他情况。2.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二手车入户现行有效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二手车入户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3.车辆过户标准以现有二手车状态为过户标准,在交易条件全部满足后60天内将车钥匙及随车手续交于受让方,受让方应在30天内办理过户,转让方仅提供协助,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已完成车辆交割,如逾期未办理过户,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其他资产在交易条件全部满足后30天内完成全部清运。4.如车辆无法过户需要强制进行报废,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理,不得再流入国内市场,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5.《资产清单》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下载查阅。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下载【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5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
转让方信息 | |||||||
---|---|---|---|---|---|---|---|
转让方名称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瑞和小区综合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学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00MA44UYJY35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史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371-65665765、13603935118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