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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7月19日


7月18日,《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随着萍乡市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无消纳处置场所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萍乡市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及建设,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出台《办法》,主要推动解决当前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消纳处置场所规划布局和建设问题、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问题以及有关违法主体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处罚依据不足或违法成本较低问题等。

《办法》经2024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6月7日公布,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设六章34条,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内容主要包括:

《办法》中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定义,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规划、建设和源头减量,以立法方式推动消纳场所规划布局和建设等问题。在消纳处置场所建设方面,《办法》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转运调配(中转)场所,应当保障其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保有不少于一处符合专项规划的固定消纳处置场所,其行政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建设或者保有不少于一处的转运调配(中转)场所。

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面,规定了处置建筑垃圾需要运输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区域管理。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考评制度。

规定了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建筑垃圾分类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由无害化处理单位或者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处置。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

法律责任规定,对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等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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