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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
2024年09月23日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福建省宁德市出台并施行《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强调建筑垃圾排放源头管理,规定家庭和店面装修垃圾可以堆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并由其统一委托运输单位清运,也可以自行委托运输单位清运;规定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置。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运输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在工程招标或发包时,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和具体措施。

办法提出,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符合营运资质、喷涂统一标识、安装车载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安装密闭设施等方面要求,经核准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单车运输标识变更手续。建筑垃圾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禁止在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倾倒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应承担清除责任。

办法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统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规定做好信息记录,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做好源头减量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同时,办法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将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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