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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1日


  为加强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了《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办法》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提出要求,纸片、布料、木屑等可燃轻物质可通过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应交由有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等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厂生产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办法》强调,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生产和处置活动,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内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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