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和民生福祉。扎实有序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将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推进,推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的促进了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但对标先进省(市),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全、相关主体责任与义务不明、资源化利用较难等问题,急需省级层面出台《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八章40条。
(一)总则(第1章)。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相关活动。二是明确部门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具体举措(第2至第7章)。从源头减量、生产、收集和贮存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资源化利用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具体举措、细化相关要求。
(三)附则(第8章)。一是明确建筑垃圾分类。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三大类,并对相关名词进行释义。二是规定施行日期。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一是聚焦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文件针对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不明问题,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要求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从源头上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减排。二是加强核准审批全流程管理。提出在生产、运输、处置环节必须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核准,并将产生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发生变换的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完善审批管理。三是着力优化资源化设施布局。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厂和库容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填埋场的核准,明确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避免地方同质化竞争。四是注重资源化利用发展。文件明确要求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清单,推动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鼓励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降本增效,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不低于10%,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