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徐琪琪 编辑:小夭
2月9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个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的,或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要求分类生活垃圾 最高将被处罚2千元
意见稿指出,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个人未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单位、个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的,或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最高被罚100万元
意见稿指出,新建、 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 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未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餐饮、 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意见稿指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塑料制品。
同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餐饮、 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快递企业未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娱乐等服务性企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商务、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宾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四类 随意倾倒等将被罚款
意见稿指出,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标志、 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系统规范、醒目清晰、协调安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逐步更新改造。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拋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单位、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