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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01月13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我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按程序征求各区(经济功能区)、行政系统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

《暂行办法》明确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激励,并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单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个人”。

(二)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区(功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激励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激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可采取多种激励形式,鼓励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三)激励名额

为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每年开展一次激励工作,激励名额:单位600个,家庭400户,个人600人。每年可根据全市各区人口比例和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激励名额。

(四)激励措施

针对不同激励对象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措施。

1.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激励为辅的方式。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单位”给予奖金3000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家庭”给予奖金1000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个人”给予奖金1000元(属于公务员的不予以资金激励)。

2.除资金直接激励外,《暂行办法》还提出间接激励措施。如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优良信息加分激励;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家庭”的,由市妇联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示范个人”的环卫工人可优先推选参评“最美环卫工人”等环卫行业评选项目。

(五)激励程序

区主管部门应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辖区实际,合理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原则上候选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单位按适当比例涵盖公共机构、住宅区、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各行业类型,还可采取楼栋奖励、积分激励等多样化形式,引导单位、家庭、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镇、街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含中直、省直、市直、区直等部门)、家庭、个人申报,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收集申报资料工作;镇、街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于每年2月20日前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为候选激励对象,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候选名单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对候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激励决定;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市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区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奖金。

(六)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激励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向市、区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激励对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获得激励的,由区主管部门撤销激励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_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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