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四川省广元市就《广元市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指出,建筑垃圾应以环境保护为前提,采用回收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积极探索和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详情如下:
广元市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市城区,其范围包括嘉陵、东坝、南河、河西、万缘、下西、石龙、袁家坝、雪峰、上西十个办事处全部,盘龙、宝轮、昭化、元坝、荣山、大石六镇部分地区。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市城区东至国道212线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西至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编制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规划,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强处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行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村民居住地、开放式居民小区村(居)民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设立。对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配合抓好落实。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村民居住地、开放式居民小区村(居)民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的设立。对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对已报征并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涉及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建筑垃圾应以环境保护为前提,采用回收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积极探索和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申报核准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准。区域以外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分别由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利州区、昭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法自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北极星固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