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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年04月25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机关事务局(中心)、邮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贯彻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关于贯彻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为做好《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锚定我省“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链条”分类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2.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到2022年底,3个重点城市进一步巩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设区城市居民小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各试点县(市、区)形成一批成熟的经验模式;其他县(市)至少有1个街道(乡镇)基本建成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体系;各设区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建成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二、分类标准

3.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分类模式。在城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模式。在农村,探索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分类模式。鼓励按照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等进一步细化可回收物;鼓励探索厨余垃圾“餐前”和“餐后”细分、就地堆肥等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源头减量

4.强化产品包装物源头减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指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指导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按规定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推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包装物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5.推动一次性塑料用品源头减量。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各设区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6.积极开展“光盘行动”。广泛开展“反对浪费、崇尚节约”宣传教育。指导餐饮企业张贴“珍惜粮食、光盘行动”等宣传提示,推行小份菜、拼盘菜等,引导消费者适度点餐、餐后打包,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机关事务局)

7.倡导推行绿色办公。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带头实施绿色办公,结合单位办公需要,推广无纸化办公或优先采购再生产品,扩大环保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再生产品采购规模,限制采购使用一次性消费品,推动能源资源节约。(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8.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加大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净菜在标准化菜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上市。推动已建和新建农贸市场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健全分类设施体系

9.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设施。2022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其相关职责。建立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收集设施,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积极推广“撤桶建房(亭)+定时投放+桶前监督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分类投放模式。推动各类场所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能力,做到“专桶专投”。2022年底前,全省新(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房(亭)1.1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完善分类转运设施。集中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或转运站改造提升行动,做好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转运、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区域可与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公厕等设施合建综合体,开辟生活垃圾分类宣教科普基地专区,推动形成与源头分类相衔接的多功能、多元化转运网络。2022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排查并制定生活垃圾中转站新建、改建、整合、提升实施方案。2025年底前,全省所有中转站或转运站提升改造工作全面完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11.完善分类运输设施。根据运输频次和线路,配足标识规范、清晰的分类运输车辆,2022年底前全省新增分类运输车辆600辆以上。合理规划收集线路和收集频次。鼓励各设区城市在商业街区开展“音乐专线”,在居民居住地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公交专线”。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一定的区域内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生活垃圾运输方式。加大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2.提升其他垃圾处理水平。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提高焚烧处理比例。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可转为兜底保障设施备用。全面排查评估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渗滤液、飞灰等安全达标处置。2022年全省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3个。到2024年年底,超设计库容或设计高度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全部完成规范整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3.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设区市科学选择适宜的厨余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稳妥有序推进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2022年,全省新(扩)建厨余垃圾处理厂6个。到2025年,全省厨余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1万吨/日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14.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两网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相关设施、场所共享共用。现有生活垃圾中转站,有条件的可逐步改造提升,增添再生资源回收与中转(分拣)设施设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备;支持、引导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建设和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房(亭)。引导农贸市场、商超等商业体配套建设融生活垃圾分类与废旧物资回收于一体的多功能公共配套设施;引导、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回收车队,采取预约上门回收的方式将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予以回收。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支持居民小区设置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临时存放场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供销社)

15.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数量及种类,采取与危险废弃物协同处理的方式,补齐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短板。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并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推广济南市、青岛市有害垃圾每月定期收集制度,建立完善有害垃圾定期分类收运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6.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产业园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鼓励统筹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带动

17.加强公共机构示范引领。强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干部职工培训体系和单位工作评价范畴,组织党员干部主动联系社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现场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纳入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和文明单位创建重要内容。公共场所因地制宜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足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内容,鼓励根据场所特色设置标识明晰的创意分类投放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8.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由试点化、局部化向全域覆盖、全面落实转变。各设区城市强化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居住区、单位、企业等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检查考核。到2025年底,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建成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侧重沿黄地域全面推进分类。推动我省沿黄9市25县(市、区)和南四湖、东平湖周边4个区县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更好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到2024年底,以上区域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营造社会氛围

20.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联动机制,统筹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力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动员工作方案,明确全省本行业具体贯彻措施和工作要求,扩大培训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广电局、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21.强化学校教育。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融入学生的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持续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活动。通过开展建设文明校园、绿色学校、“小手拉大手”等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营造全社会参与良好氛围。倡树美德健康生活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类文明创建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动员优势,支持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约,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社会监督员队伍。各乡镇(街道)、村(居)发动党员、退休人员、热心市民等组建志愿者督导队伍,督导小区、单位、沿街商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深入发动巡访团、“拍客团”等群众队伍,广泛吸纳热心市民,充实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23.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完善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责任单位:全省城乡环卫一体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4.融入社区治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以社区为单元,逐步形成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等共同参与的推进合力。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综合执法、第三方等巡查队伍,加大对居住区、街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查力度,建立情况通报及反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5.完善配套制度。省直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工作细则和配套措施,如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分类设施配置标准、操作指南、监督管理标准;制定旅馆行业、餐饮行业、快递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措施等。各设区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或规章,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

26.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力度。按规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鼓励各地制定财政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低值回收物利用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活垃圾宣传培训、入户宣传、桶边督导和分类质量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27.提升科技支撑能力。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究,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重点解决飞灰、渗滤液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问题。着力探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解决好堆肥工艺中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应用中的“梗阻”问题。指导各设区市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和专题数据资源库,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运营在线监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

28.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非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价、按量计费;建立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加大对源头减量、前端投放的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环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各级生活垃圾分类牵头部门加强对各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调度力度,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30.注重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用好通报、排名、约谈等措施。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全省城乡环卫一体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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